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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中报纠错须按规定发布公告

2003-12-11 8:56 上海证券报 林坚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最近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该规则规定,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规则规定,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规则还规定,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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